虚假用工来为残疾人减免残保金是否可行?
我公司为了减免残保金,有人提议搞虚假用工,让一些残疾人挂名在公司,但实际上不参与工作。我有点担心这样做会不会有问题,想了解从法律角度看,这种虚假用工来减免残保金的行为是否可行,会有什么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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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层面来说,通过虚假用工来为残疾人减免残保金是不可行的,并且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残保金的概念。残保金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为了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目的是鼓励用人单位积极安排残疾人就业,促进残疾人的就业和融入社会。 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擅自减免保障金或者改变保障金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二)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保障金的;(三)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保障金的;(四)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保障金缴入国库的;(五)违反规定使用保障金的;(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虚假用工来减免残保金属于隐瞒应当缴纳保障金的情况,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中追究法律责任的情形。 此外,一旦被查实存在虚假用工减免残保金的行为,用人单位可能面临补缴残保金、滞纳金等经济处罚,还可能会影响企业的信誉和形象,对企业的长远发展造成不利影响。同时,这种行为也违背了设立残保金制度的初衷,损害了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不利于残疾人就业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所以,用人单位应该通过合法合规的方式安排残疾人就业,以达到减免残保金的目的,而不是采取虚假用工这种违法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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