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有哪些规定?
我是一名女职工,在工作中有时候会遇到一些不太公平的对待,比如在特殊时期工作量还是很大。我想了解一下,国家对于女职工劳动保护到底有哪些规定呢?这些规定能保障我在工作中的哪些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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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是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而制定的。 首先,在就业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都规定,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这保障了女职工平等的就业机会。 其次,在经期保护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附录中规定,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禁忌从事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等。 再者,怀孕女职工也有相应的保护。《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指出,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然后,在产假方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明确,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最后,对于哺乳期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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