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公司搬迁员工不想去会有补偿吗
我在杭州一家公司上班,现在公司要搬迁,我不太想去新地址工作。想知道这种情况下,我能不能得到公司的补偿呀?主要就是想弄清楚在法律上对于这种情况是怎么规定的,自己能不能争取到一些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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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杭州,如果公司搬迁员工不想去,是否有补偿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如果公司搬迁没有对员工的工作和生活造成明显影响,比如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搬迁,职工上下班可乘坐本市公共交通工具,或企业提供交通补贴、免费交通工具接送等便利条件,这种情况下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企业一般不需支付经济补偿。这是因为从整体看,员工的工作条件等没有实质性变化。相关法律依据是关于劳动合同正常履行的规定,企业与职工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其次,如果公司搬迁导致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例如公司从杭州搬到外地,员工拖家带口难以跟随,这种明显影响员工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就符合此条。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的相关规定。 另外,如果公司搬迁后,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导致员工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员工同样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式是,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相关概念: 无过失性辞退:指不是因为劳动者有过错,而是由于一些客观原因,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 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依法给予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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