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签订人员是如何分类的?
劳动合同签订人员的分类情况如下:
首先是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的常见人员类型:
- 放长假员工、富余人员 ,虽然他们不在岗,但用人单位还是要和他们签订劳动合同,并且要对不在岗期间的相关事宜做出约定。这是为了保障双方的权益,明确彼此的权利义务关系。
- 长期被外单位借用、带薪上学等非在岗人员,同样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对不在岗期间做好约定。这样可以确保他们和原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依然存在,回来后能顺利继续工作 。
- 请长假职工,即便不在职期间,用人单位也须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这是法律规定的保障员工基本权益的措施。
- 党委书记、工会等党群专职人员,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并且由于其工作的特殊性,可能还需要做出特殊约定 。
然后是存在特殊情况的人员:
- 原固定工中经批准的停薪留职人员,根据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签订或者不签订劳动合同。
- 公司经理、董事等高层管理人员,既可以签订劳动合同,也可以签订聘用合同来约束双方的劳动关系,具体看双方协商和公司规定 。
另外还有不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人员,他们由于身份还是学生,无法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所以不需要签订劳动合同 。
此外,还有一些在企业发生变动等情况下的人员:
- 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后的员工,原则上需要延续原劳动合同,不过也可以进行协商变更,以适应新的企业情况。
- 派遣到合资、参股大内的职工,需要与工作单位签订合同,合同内容参考派遣单位的合同约定。
- 租赁经营、承包经营的企业,如果企业所有权未变更,法人名称未变更,那么企业员工需要延续原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
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这就从法律层面保障了各类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相关概念:
停薪留职:指职工在保留身份的前提下,暂时停止工作,停发工资,但是与原单位仍然保持一定的人事关系。
聘用合同:是用人单位以招聘或聘请在职和非在职劳动者中有特定技术业务专长者为专职或兼职的技术专业人员或管理人员而订立的合同。
劳务合同:是民事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达成的,就某一项劳务以及劳务成果所达成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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