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辞职的店员应该怎么获得赔偿?
我是一名店员,突然就被老板通知不用来上班了,我完全没有心理准备。我在店里工作了一段时间,也没犯什么大错。我想知道像我这种被辞职的情况,应该怎么向老板要求赔偿,赔偿的标准是怎样的,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能保障我的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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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法的框架下,“被辞职”实际上就是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对于被辞职的店员而言,赔偿问题需要分不同情形来看。 首先,如果用人单位是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比如店员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这里所说的合法解除,就是指店员自身存在明显过错,违反了工作中的重要规定或者给单位带来了较大的损失。 然而,如果用人单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比如没有合理理由就辞退店员,那么店员是可以获得赔偿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经济补偿的计算方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所以,被辞职的店员要先判断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合法,若不合法,就可以根据自己的工作年限等情况来确定应获得的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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