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房产税是如何征收的?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其征收情况。 首先是征收范围,房产税的征收范围称为“征税范围”,具体指开征房产税的地区。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计税依据方面,分为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两种情况。从价计征是按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 - 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例如,一套房产原值为100万元,当地规定的减除幅度为20%,那么计税余值就是100×(1 - 20%) = 80万元。从租计征则是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税率上,采用比例税率。按照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年税率为12%。例如前面提到计税余值为80万元的房产,每年应缴纳的房产税就是80×1.2% = 0.96万元。如果是出租的房产,月租金收入为5000元,一年租金收入6万元,那么每年应缴纳的房产税就是6×12% = 0.72万元。 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在纳税期限上,房产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此外,还有一些减免政策。比如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等,免征房产税。但如果这些房产用于出租等经营用途,则需要缴纳房产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