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中规定拖欠工资的时限具体是几天?
我在公司上班,最近公司发工资老是不按时,有时候延迟几天,有时候延迟十几天,我不太清楚劳动法对于拖欠工资这方面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到底延迟多少天算拖欠工资,有没有特殊情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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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法相关规定中,对于拖欠工资的时限认定需要分情况来看: 一般情况下,超过30天即构成拖欠工资。我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这里的“按月支付”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工资应当以月薪的形式发放,二是应当每月支付。所以,用人单位应当在自然月结束的30天内结算工资,超过30天未支付就构成拖欠工资。例如,1月份的工资,应当在2月月底前支付。 同时,《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也明确,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不过,也存在特殊情况。如果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经与本单位工会协商一致,可以延期在一个月内支付劳动者工资。并且,延期支付工资的时间应告知全体劳动者,并报主管部门备案,无主管部门的报市或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另外,对于非全日制用工(即临时工、小时工),每个工资支付周期不得超过15天,具体支付时间由双方协商确定,没有按时支付的即为拖欠。但如果用人单位因无法克服的实际困难,如生产经营困难、发生重大意外事件等,事先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或劳动者本人同意而延迟支付工资的,不属于拖欠工资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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