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医院院长应该怎样处理医疗事故?

我是一家医院的院长,最近医院发生了一起医疗事故,患者家属情绪很激动,要求给个说法。我不太清楚在这种情况下该按照什么流程和方法来处理,担心处理不当会引发更严重的问题,想了解一下医院院长处理医疗事故的具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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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当医院发生医疗事故时,医院院长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处理: 首先是报告与调查阶段。一旦发现医疗事故,相关医护人员应立即向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再向医院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三条,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医院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接着是封存与检验工作。对于与医疗事故有关的病历资料、现场实物等,要进行封存和检验。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 然后是协商与调解环节。医院院长可以组织医患双方进行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若双方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最后是整改与防范措施。医院院长要组织对医疗事故进行分析讨论,找出事故发生的原因和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加强医疗管理,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同时,要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理,根据医院内部的规章制度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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