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申请报工伤?


申请报工伤一般需要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首先是确认申请时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工伤认定办法》第4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要是遇到特殊情况,经过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能适当延长。若单位没有在这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工伤认定办法》第5条规定,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规定,如果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比如不可抗力、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属于用人单位原因、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等情况耽误申请时间的,就属于这种情况。 接着是准备申请材料: 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6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像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工作证等都可以;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最后是提交申请: 将准备好的材料提交给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会在15日内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要是材料完整,会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如果材料不完整,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