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如何计算?


在浙江,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计算是有明确法律规定和计算方法的。 首先,我们要了解一下“双倍工资”这个概念。它是指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需要向劳动者支付正常工资之外额外一倍的工资。这是为了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合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对于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在浙江司法实践中,一般按照劳动者正常出勤月工资的应发工资来确定,但不包括加班工资、非常规性奖金、福利性、风险性等项目。 具体的计算方式是这样的:从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开始计算,到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或者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前一日为止。例如,小李于2024年3月1日入职浙江某公司,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小李每月工资5000元。那么从2024年4月1日起,公司就需要支付双倍工资。如果到2024年10月1日公司才与小李签订合同,那么公司需要支付小李6个月(4月 - 9月)的双倍工资差额,即5000元×6 = 30000元。 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时用人单位仍需支付之前11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 总之,在浙江遇到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劳动者可以依据法律规定维护自己的权益,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双倍工资。但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涉及到一些证据收集等问题,如果遇到困难,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