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缴纳社保的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
我在一家公司工作几年了,公司一直没给我缴纳社保。我打算离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可我不知道这个补偿金该怎么算。是按我的工资算,还是有别的计算方法呢?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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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未缴纳社保经济补偿金的概念。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者因用人单位的某些违法行为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一种补偿,就好比是对劳动者权益受损的一种弥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该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有明确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具体来说,如果工作年限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举例来讲,如果您在公司工作了3年零4个月,您的月平均工资是5000元,那么经济补偿金就是3.5×5000 = 17500元。若您工作了1年零2个月,月平均工资是6000元,经济补偿金则是1.5×6000 = 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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