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公司破产该怎么处理?


当房产公司破产时,处理流程通常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有序进行。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破产申请与受理。当房产公司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规定,债务人(也就是房产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权人(如购房者、供应商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后,会在规定时间内决定是否受理。一旦受理,就会指定管理人接管房产公司的财产和经营事务。 接着是债权申报。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会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这个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像购房者,如果已经支付了购房款但房子还没交付,那么购房者的购房款债权就需要在这个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同时,供应商的货款、建筑商的工程款等债权也都需要在规定时间内申报。 然后是财产清理与评估。管理人会对房产公司的财产进行全面清理和调查,确定公司的资产范围,包括土地、在建工程、已建成未出售的房屋、现金、存款、应收账款等。之后,会聘请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这些财产进行评估,确定其价值,以便后续的分配。 再之后是破产财产分配。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会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分配:首先是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其次是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最后是普通破产债权。对于购房者来说,如果是消费者购房人,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其购房权益可能会得到优先保护。例如,根据相关司法实践,已经支付全部或者大部分购房款的消费者购房人,其要求交付房屋的权利可能会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和抵押权等。 最后是破产程序终结。当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管理人会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后,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