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关系和劳务关系如何进行区别?
最近在处理一些工作上的事情,涉及到用工关系。自己对雇佣关系和劳务关系不太清楚,不知道两者到底有哪些不一样的地方。想了解从定义、管理关系、工作内容以及责任承担等方面,它们的区别究竟体现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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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关系和劳务关系存在多方面区别: 首先,概念不同。雇佣关系是指受雇用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接受雇用人的指挥与安排,为其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劳务,雇用人接受受雇人提供的劳务并依约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务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事项进行等价交换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简单说,雇佣关系更强调在雇用人指挥下干活,劳务关系侧重于平等主体间劳务交换。 其次,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人身支配与服从管理关系不同。在雇佣关系里,雇主与雇员地位不平等,有支配与服从关系,雇主要提供合理劳动条件和安全保障,对工作监督管理,雇员要听从安排提供劳务。劳务关系中,双方只形成劳动力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不存在服从管理与被服从管理关系,劳务提供者相对更独立。 再者,目的有所区别。雇佣关系是以提供劳务为目的,劳务关系则是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劳务仅作为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也就是说,雇佣关系注重干活过程,劳务关系更看重最终成果。 另外,在实践中,雇佣关系一般不会特意签订雇佣协议等合同,双方依照口头约定进行指示和工作;而劳务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倾向于签订劳务合同,并在其中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具体的约定。 在法律责任承担上也有不同。根据《民法典》第1192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雇佣关系中责任承担则需根据具体情况,依据相关法律判定 。 相关概念: 雇佣关系:是特定主体间,一方按另一方指挥提供劳务并获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务关系:平等主体间就劳务事项等价交换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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