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人数较少时如何认定工伤?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工伤认定的基本概念。工伤认定,简单来说,就是确定职工所受到的伤害或者患有的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范畴的一个过程。这对于职工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至关重要。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同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了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其中就包括故意犯罪的情况。但这里强调的是“故意犯罪”,如果只是涉及人数较少的犯罪情况,并且不是故意犯罪,并不必然影响工伤的认定。也就是说,不能因为犯罪人数少就简单判定是否能认定工伤,关键还是要看是否符合工伤认定的法定条件。 在实际操作中,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进行工伤认定时,会根据提交的材料,结合实际情况,判断是否符合工伤认定的标准。如果存在涉及犯罪的情况,会依据相关的司法判定结果,确定是否属于故意犯罪等影响工伤认定的情形。所以,即使犯罪人数较少,也不会改变工伤认定的法定程序和标准,还是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