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离婚时房子性质怎么判?

我和伴侣打算离婚,现在对于房子的归属有争议。这房子是我们婚后一起买的,但首付是他父母出的,贷款我们一起还。我想知道这种情况下,从法律角度房子性质会怎么判定,是属于共同财产还是有其他说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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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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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案件中,判定房子的性质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需要结合具体情况来确定。下面为你详细解释几种常见情形: 首先,若房子是一方在婚前全款购买,并且登记在自己名下,那么该房子通常会被认定为这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比如,男方在结婚前就已经付清房款买下一套房子,并且房产证上只有男方的名字,离婚时这套房子就属于男方个人所有。 其次,如果是一方在婚前支付首付,婚后夫妻共同还贷,且房子登记在首付支付方名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若双方不能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举例来说,女方婚前付首付买了房,婚后和男方一起还贷,离婚时房子可能归女方,但女方需要对男方就共同还贷部分及增值部分进行补偿。 再者,对于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子,不管登记在哪一方名下,一般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像夫妻婚后一起赚钱买了套房子,无论房产证上写的是丈夫还是妻子的名字,都属于夫妻二人共同拥有。 另外,如果房子是一方父母在婚后出资购买,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这种情况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比如男方父母婚后出钱买了套房子,登记在男方名下,那这套房子就属于男方个人财产。 总之,离婚时房子性质的判定要综合多方面因素,如购房时间、出资情况、登记情况等,不同情况会有不同的法律认定。在实际处理离婚房产问题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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