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结束回来上班当月工资怎么发放?
我休完产假回来上班了,这个月既有产假时间又有 正常上班时间,我不太清楚工资该怎么算。是按照正常出勤算,还是产假部分和上班部分分开算?有没有什么标准和规定呢?我想了解下这方面的情况。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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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了解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产假工资,实际上在我国是通过生育津贴来体现的。生育津贴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正常出勤工资就是职工按照公司规定正常上班所应获得的劳动报酬。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当产假结束回来上班当月,工资的发放要分情况来看。如果当月既有产假时间又有正常上班时间,对于产假期间对应的天数,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这部分的工资以生育津贴形式发放,生育津贴的计算标准前面已经提到,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来确定。而对于正常上班的天数,用人单位则按照女职工正常出勤的工资标准来支付工资。也就是说,当月工资是生育津贴(对应产假天数)加上正常出勤工资(对应正常上班天数)。
例如,一位女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是5000元,她所在地区产假天数为98天,当月她休了10天产假后回来上班,当月正常上班20天,她正常出勤月工资是6000元。那么她这个月的生育津贴部 分为5000÷30×10 ≈ 1667元,正常出勤工资部分为6000÷30×20 = 4000元,当月工资总共就是1667 + 4000 = 5667元。
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支付生育津贴或者正常出勤工资,女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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