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年退休人员的工资在下一年发,该如何申报个税?
我是单位负责申报个税的工作人员,有几位退休人员上年的工资拖到下一年才发。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要怎么申报个税,是按照发放时间算,还是按工资所属期算呢?担心申报错误会有麻烦,希望了解正确的申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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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退休工资和在职期间工资在个税申报上的基本概念。退休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七款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真正意义上的退休工资是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但这里说的上年退休人员工资在下一年发放,我们要判断这部分工资的性质。如果这是退休人员在退休前在职期间应发而未发的工资,它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对于“工资、薪金所得”的个税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在申报方式上,一般是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即实际发放工资的时间来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所以,上年的工资在下一年发放时,就在发放的次月进行个税申报。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要在发放工资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并代扣代缴税款。例如,2024年的工资在2025年2月发放,那么就在2025年3月申报期内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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