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怎样办理工伤险?


工伤保险的办理主要由用人单位负责,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以下是具体的办理流程及相关要点: **一、用人单位参保登记** 用人单位批准成立后应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初次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需准备相关材料,如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单位法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所有员工的劳务合同及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备齐后到社保局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缴费工资申报花名册,并缴纳职工的工伤保险费。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七条也明确,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等相关信息。 **二、工伤认定申请** 当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时,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均可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具体时间要求方面,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适当延长。若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这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执行的。 申请时需提交相关材料,例如填写《企业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个人信息表》,提供劳动关系证明(如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抢救医院初次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身份证复印件等,若涉及交通事故或暴力伤害等特殊情况,还需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三、劳动能力鉴定(如有需要)**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医疗终结期满)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在工伤职工医疗终结期满三十日内向地级以上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申请时需提交的材料一般有《企业职工工伤认定申请书》、《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工伤保险足额缴费证明》(社保开具)、工伤证(原件)、就诊的工伤医疗机构出具初诊诊断证明书复印件以及填写完整、印章和签字齐全的《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表》等。 **四、工伤职工登记及待遇核准** 进行工伤职工登记时,需提供工伤证(原件)、《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结论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本人受伤或死亡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证明(加盖养老保险处章)、参统人员花名册(跨年度须带齐两年的)等材料。之后经审核核准,工伤职工便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