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具体内容是什么?
我在工作中遇到了一些劳动纠纷,听说有个《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可能对解决我的问题有帮助,我想知道这个解释三具体都规定了啥,像我的情况能不能适用里面的条款来解决问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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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于2010年7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9次会议通过,自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它是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而制定的。 其中,第一条规定了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这意味着,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给劳动者办理社保,并且因为客观原因无法补办,劳动者因此遭受了损失,那么劳动者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来要求单位赔偿。 第二条规定,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这明确了法院对于企业自主改制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保障了劳动者在企业改制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另外,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存在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等情形,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加付赔偿金,并且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来主张这一权利。 该解释还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时当事人的起诉权、企业停薪留职人员等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的处理、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与用人单位的关系等问题都作出了规定,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更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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