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审理劳动争议若干问题解释是怎样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过相关解释,最新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这个解释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比如,确认劳动关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等方面产生的争议都在此列。 在受理范围方面,该解释规定了多种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情形。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以无管辖权为由对劳动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法院也会根据不同情况处理。若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也会依法受理。 对于劳动关系的认定,解释中也有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是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在诉讼时效等程序方面,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预先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用人单位不履行上述裁决中的给付义务,劳动者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这些规定都保障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解决过程中的合法权益,明确了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律依据和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