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实习了四个月还要六个月试用期正常吗

我在公司实习四个月了,现在公司说之后还有六个月试用期。我不太清楚这合不合理,想知道从法律角度看这样的安排正常吗?要是不合法我该怎么维护自己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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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了四个月还要六个月试用期这种情况需要分情况来看。首先要明确,实习期和试用期是不同概念。实习期通常针对在校学生,是学生到单位具体岗位实践学习的过程,此时与单位一般未建立劳动关系。试用期则是劳动合同双方约定用来相互了解、考察和选择的期限,是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如果实习结束后,你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在三年以上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那么约定六个月试用期是有可能合法的;但如果劳动合同期限不符合上述对应情况,比如合同期不满三年却约定六个月试用期,那就不合法。 如果公司违法约定试用期,你可以采取多种方式维护自己权益。比如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或投诉;若与公司产生劳动争议,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满,还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是你持有公司欠薪等相关证据,也可携带身份证明、欠条等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另外,符合条件的还能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相关概念: 实习期:是指学生在校期间,到单位的具体岗位上参与实践工作的过程,目的是理论联系实际和更好学习理解科学文化知识,只涉及在校学生,此期间与单位一般未建立劳动关系。 试用期: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为了进行相互了解、考察和选择而在合同中所约定的一定的期限,是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条款,并非必备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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