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满六个月不转正算被迫离职吗

我在公司工作六个月了,还没转正。当初签合同也没太留意试用期规定这些,现在就很疑惑,这情况算不算是被迫离职啊?想知道从法律角度到底怎么认定的,我该怎么维护自己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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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六个月不转正是否算被迫离职,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要明确法律对于试用期时长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如果你的劳动合同符合上述规定,且公司没有正当理由在六个月期满后仍不让你转正,这种情况下,在一些司法实践中,有可能被认定为被迫离职。因为公司的这种行为可能违反了双方对于试用期的合理预期以及法律规定。例如,公司在没有证据证明你不符合录用条件等合理理由时,就属于不合理不转正。当这种不合理不转正达到一定程度,被视为公司以不作为的方式变相迫使员工离职。此时,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主张经济补偿等权益。 但如果公司有合理理由,比如你在试用期内确实未达到工作要求、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等,那么就不算被迫离职。公司有权基于这些合理原因决定不转正 。不过,公司需要承担举证责任,来证明这些合理理由的存在。 所以,满六个月不转正不一定算被迫离职,要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你可以先与公司沟通,了解不转正的原因,同时查看自己的劳动合同关于试用期的约定是否合法合规,必要时可以寻求劳动监察部门或者劳动仲裁机构的帮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关概念: 劳动合同期限:就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工作时间范围。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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