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在劳动合同中试用期超过六个月是否合理?

我最近找工作,和公司谈劳动合同的时候,发现合同里试用期定得超过了六个月。我不太清楚这样符不符合法律规定,会不会损害我的权益,想知道这种情况到底合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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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合同中,试用期超过六个月一般是不合理的,但存在特殊情况。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也就是说,正常情况下,法律对试用期的上限是有明确规定的,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过,如果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若之前没有约定过试用期,在一些特殊行业、特殊岗位,可能基于业务特点、技能要求等因素,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经过双方平等协商一致,或许可以有一些灵活安排,但这种情况比较少见,且需有合理依据和正当理由。总之,一般而言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是不合理且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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