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劳务费是否优先受偿?
我给一家公司提供了劳务,现在这家公司要破产了。我担心我的劳务费拿不回来,想知道在公司破产的情况下,我的劳务费能不能优先得到偿还呢?这对我来说很重要,关系到我的生活开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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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破产的情况下,劳务费是否优先受偿是一个很多人关心的问题。下面我们来详细探讨一下。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权是指特定债权人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对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或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简单来说,就是在债务人财产有限,无法偿还所有债务时,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可以先于其他债权人获得清偿。 对于破产中的劳务费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这里的“工资”,一般理解为包含了劳动者提供劳务所应获得的报酬,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劳务费。 也就是说,在企业破产时,劳动者的劳务费属于第一清偿顺序。这是因为劳动者付出了劳动,理应得到相应的报酬,而且劳动者的收入往往是维持其基本生活的来源。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是社会公平正义的体现。所以,在企业破产财产的分配中,劳务费是优先于一般债权得到清偿的。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优先受偿是有前提条件的,即要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之后。破产费用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支出的费用,比如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等。共益债务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使债权人共同受益而产生的债务,例如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等。只有在这些费用和债务清偿之后,才会按照法定顺序清偿包括劳务费在内的其他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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