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扣除多余部分是否合法?
我休产假期间公司正常发了工资,后来生育津贴下来了,公司说要扣除之前发的工资那部分。我不太懂,这生育津贴扣除多余部分到底合不合法呀?我就想知道公司这么做有没有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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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是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它的目的在于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 从法律角度来看,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般来说,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的发放遵循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如果生育津贴高于产假工资,那么用人单位应该将生育津贴全额支付给女职工;如果生育津贴低于产假工资,用人单位要补足差额。 当用人单位在女职工产假期间正常发放了工资,而后生育津贴下来后,用人单位扣除已发放的工资部分,这种做法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是合法的。因为生育津贴的本质是替代产假工资,避免女职工获得双重利益。但前提是用人单位要确保扣除操作的合规性,并且向女职工明确说明情况。如果用人单位扣除的“多余部分”不合理,比如多扣了或者没有按照规定的计算方式扣除,那么女职工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比如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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