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三天被说不合适辞退合法吗?


在探讨试用期三天被以不合适为由辞退是否合法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来进行分析。首先,我们要明白试用期的定义。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了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在这个期间,双方都有一定的权利来决定是否继续保持劳动关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其中,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则是指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如果用人单位要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试用期员工,就必须证明在招聘时明确规定了录用条件,并且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员工不符合这些条件。比如,用人单位在招聘广告中明确列出了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学历要求等,而员工在试用期间未能达到这些要求。同时,用人单位还需要在辞退员工时向其说明具体的理由。如果用人单位无法提供上述证明,那么辞退行为可能就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若辞退行为被认定为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所以,在试用期三天被辞退的情况下,如果是违法辞退,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当于半个月工资的赔偿金。总之,判断试用期辞退是否合法,关键在于用人单位是否能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以及是否按规定说明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