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作废了吗
我在研究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相关事宜,不太清楚《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现在还有没有效。想知道这个办法目前到底是什么情况,是完全作废不能用了,还是部分条款还有效,希望能得到准确清晰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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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已经废止。2017年11月24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关于第五批宣布失效和废止文件的通知》,该办法在废止文件之列。 在理解这一废止情况时,我们先来明确经济补偿这个概念。经济补偿就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 该办法废止后,关于劳动合同解除和经济补偿方面的问题,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来处理。例如,《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也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多种情形。 也就是说,现在涉及到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相关纠纷、处理等,都应以现行有效的《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为准,《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不再作为法律依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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