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解除事实劳动关系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我在单位工作,但一直没签劳动合同,现在单位要解除和我的劳动关系。我想知道这种情况下,单位该不该给我经济补偿金?具体的补偿标准又是怎样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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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事实劳动关系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要明确事实劳动关系的概念。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权利义务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在2008年之前,根据当时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时,双方均可随时通知对方终止劳动关系,其中由用人单位提出终止事实劳动关系的,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情况有所不同: - 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的,用人单位能够证明经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可以书面通知员工终止劳动关系,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 用工之日起一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具体来说,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标准是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法律依据主要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七条等相关规定。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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