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可以要补偿金?
我在一家公司工作,但一直没和公司签劳动合同,现在因为一些原因要解除劳动关系,不知道这种情况下能不能拿到补偿金,具体该怎么判断呢?希望能了解清楚相关规定,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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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能否获得补偿金,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若用人单位未在劳动者入职满一个月后与其签订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薪资,并与劳动者重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是因为《劳动合同法》第82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例如,小张在某公司工作了3个月但一直未签劳动合同,那么公司应支付小张这3个月中后2个月的双倍工资。 其次,如果是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企业可依法终止与之的劳务关系,但需依照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年限对其支付相应劳动报酬。 再者,若劳动者是以用人单位存在过错(如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而提出辞职的,那么有经济补偿金。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相关规定,比如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因此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像小李所在公司经常拖欠工资,小李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就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小李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小李支付。 最后,若劳动者不是因为用人单位的过错而主动辞职的,则一般没有经济补偿金。 总之,在未签劳动合同且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劳动者是否可以获得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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