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部分是否由用人单位补偿?

我受了工伤,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时发现和我预期的有差额。我不太清楚这部分差额该怎么处理,想知道按照法律规定,这差额部分是不是该由用人单位来补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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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伤残补助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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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职工在受到工伤并被认定为工伤后,根据伤残等级,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费用。其目的在于对因工伤导致劳动能力受损的职工给予一定经济补偿。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出现用人单位未按照职工实际工资为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况。这就会导致职工获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低于按照其实际工资应得的数额,从而产生差额。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相关法律精神和司法实践,用人单位存在过错,未能履行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法定义务。所以,对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差额部分,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补偿责任。这是为了保障工伤职工能够获得应有的赔偿,维护其合法权益。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差额补偿问题,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法律途径来主张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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