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要求员工两天内完不成业绩就辞退,这种做法合法吗?
我在一家公司上班,公司突然说如果两天内完不成业绩就要把我辞退。我觉得这时间太短了,很难完成。我想知道公司这么做合不合法,我该怎么维护自己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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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角度来看,公司要求员工两天内完不成业绩就辞退的做法通常是不合法的。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劳动关系解除”这个概念。劳动关系解除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雇佣关系终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有合法的理由和遵循法定的程序。 公司以业绩不达标辞退员工,属于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里强调了用人单位要证明员工不能胜任工作,需要有明确的、合理的业绩考核标准。而且不能直接辞退,要先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之后还是不能胜任工作的,才可以按规定解除合同。 在这个案例中,公司仅给员工两天时间完成业绩,这样的要求很可能不合理。因为业绩的完成通常需要一定的时间和条件,两天时间过于短暂,很难真实反映员工的工作能力。如果公司没有合理的考核标准,也没有经过培训或调岗等程序,就直接辞退员工,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所以,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员工可以与公司协商,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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