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房子被拆后才做赠与公证是否有效?
我家有套老房子,之前没说要拆也没做赠与公证。现在房子拆了,家里想把房子权益赠与给我,刚去做了赠与公证。我担心这时候做的公证会不会没有法律效力,想问问老房子被拆后才做赠与公证到底有没有效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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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老房子被拆后才做赠与公证是否有效这个问题前,我们先来理解几个法律概念。赠与是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而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对于老房子来说,在它被拆除之前,其所有权人对房屋拥有完整的物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如果在这个时候,所有权人想要将房屋赠与他人,并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赠与公证,那么这份公证通常是有效的。因为此时房屋客观存在,所有权人有处分的权利基础。 然而,当老房子被拆除后,房屋这一物质形态已经灭失,其物权也随之消灭。从法律角度讲,物权消灭后,原所有权人就失去了对该房屋进行处分的客体。那么此时进行的所谓“房屋赠与公证”,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公证的对象已经不存在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也就是说,老房子拆除这一事实行为成就时,房屋的物权就消灭了。所以之后再针对该房屋进行赠与公证,缺乏有效的处分客体,一般情况下该公证不具有对房屋本身进行赠与的法律效力。 不过,如果老房子拆除后有相应的补偿权益,比如拆迁补偿款、安置房屋等,而赠与公证中涉及的是对这些补偿权益的赠与,且赠与人是该补偿权益的合法享有者,那么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赠与条件下,针对补偿权益的赠与公证可能是有效的。这种情况下,赠与人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补偿权益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接受,同时通过公证机构进行证明,就可能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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