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婚办理结婚登记时赠与女方房子是否有效?
我和现在的妻子是二婚,办理结婚登记的时候,我承诺把一套房子赠与她。现在家里人不同意,说这赠与不算数。我想问问,在二婚办结婚登记时把房子赠与女方,这样的赠与到底有没有效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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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二婚办理结婚登记时赠与女方房子是否有效,需要从多个方面来分析。 首先,从法律概念上来说,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在二婚办理结婚登记时,一方承诺将房子赠与另一方,这实际上就是一个赠与的意思表示。如果受赠方明确表示接受,那么赠与合同就成立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这表明只要赠与人有赠与的意愿,受赠人有接受的意愿,赠与合同在双方达成一致时就已经生效。 然而,对于不动产(如房子)的赠与,情况会稍微复杂一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虽然赠与合同生效了,但房子的所有权并没有转移,只有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房子的所有权才真正转移到受赠人名下。 在没有办理过户登记之前,赠与人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撤销赠与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所以,如果赠与合同没有经过公证,赠与人在房产过户前反悔,是有可能撤销赠与的。 综上所述,二婚办理结婚登记时赠与女方房子,如果赠与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成立要件,那么合同是有效的。但房子所有权的转移需要办理过户登记,在过户之前赠与人有一定的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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