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录用通知书不去算违约吗?


在法律层面来看,签了录用通知书后不去是否算违约,需要分情况讨论。 首先,要明白录用通知书的性质。录用通知书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的,愿意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一种意思表示。从法律意义上讲,它可以看作是一种要约。当劳动者签字确认后,就相当于对这个要约进行了承诺,此时双方之间形成了一种具有一定约束力的关系,但这种关系与正式的劳动合同关系有所不同。 如果录用通知书中明确约定了相关违约责任,例如要求劳动者承担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或者明确表示若劳动者拒绝入职需赔偿用人单位的招聘成本等,那么劳动者签了录用通知书后不去,就可能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录用通知书一般属于书面形式的约定,一旦劳动者签字,就具有了合同的效力,需要遵守其中的约定。若违反约定,用人单位有权依据约定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 然而,如果录用通知书中没有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劳动者不去入职,虽然从道德层面可能不太妥当,但从法律角度看,可能不构成严格意义上的违约。不过,这并不意味着劳动者可以随意反悔。因为用人单位基于对劳动者会入职的合理预期,可能已经为其预留了岗位、停止了其他招聘活动等,给用人单位造成了一定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入职,可能被认定为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需要对用人单位的损失进行适当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