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录用但公司不让我去上班违法吗?
我收到了一家公司的录用通知,都做好入职准备了,结果公司突然说不让我去上班了。我想问问这种情况公司的做法合不合法啊?我能不能要求公司给我赔偿损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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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明确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录用通知通常可以看作是公司向求职者发出的一个要约,而求职者一旦做出同意入职的意思表示,双方实际上就达成了一个关于建立劳动关系的初步约定。虽然此时劳动合同可能还未正式签订,但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双方都应当遵守这个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录用通知一般是以书面形式作出,具备合同要约的基本特征。 当公司发出录用通知后又拒绝求职者入职,这属于一种违约行为。这种违约行为可能会给求职者造成损失,比如求职者为了入职而辞去了原工作、拒绝了其他工作机会或者为入职做了一些必要的准备而产生了费用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所以,从法律角度来看,公司已经录用却不让求职者去上班的行为是违法的。求职者有权要求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的范围通常包括求职者因信赖录用通知而遭受的直接损失,如为入职支出的合理费用等;还可能包括间接损失,如错过其他工作机会而导致的预期收入损失等,但间接损失的确定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并且要有充分的证据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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