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独签订试用期合同这种做法是不是违法的呢?
我所在的公司在我入职时只和我签了试用期合同,没提正式合同的事儿。我就想知道这种单独签试用期合同的行为到底合不合法,会不会影响到我后续的权益保障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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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签订试用期合同是违法的。 首先,从法律概念来讲,试用期是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并不是一个独立于劳动合同之外的单独合同。也就是说,不存在所谓的“试用期合同”这一说法。法律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签订劳动合同,而试用期内双方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所以需要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并且,如果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在实际情况中,用人单位若只与劳动者签订试用期合同,这种行为可能会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比如,在试用期结束后,用人单位可能会以各种理由随意解除劳动关系,而劳动者由于没有正式的劳动合同,在维权时会面临困难。所以,劳动者在入职时应注意要求用人单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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