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试用期不给转正是否合法?


怀孕试用期不给转正是否合法,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试用期和转正的基本概念。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了解、相互适应的一个时间段。在这个期间,用人单位会考察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劳动者也可以考察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的职业期望。转正则意味着劳动者通过了试用期的考察,正式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第三十九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比如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等。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分别是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如果用人单位以女职工怀孕为由,在试用期不给转正,这是不合法的。因为怀孕本身并不属于上述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认定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法定情形。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依法享有特殊的劳动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这里虽然说的是解除劳动合同,但也体现了对女职工孕期权益的保护精神。 然而,如果女职工在试用期内确实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况,比如工作能力不达标、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等,那么用人单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不给转正,就是合法的。但用人单位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比如明确的录用条件标准、劳动者未达到标准的具体表现等。 如果女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以怀孕为由不给转正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先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沟通,要求其说明不给转正的具体理由。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