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外包是否需要将用工单位也提上去?
我遇到了一个上诉外包的情况。我不清楚在这种上诉流程里,需不需要把用工单位也列在上诉对象里。我担心如果不提上去会影响我的权益,但提上去又怕不符合规定,想知道法律上对于这一块是怎么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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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上诉外包是否需要将用工单位也列上去,这要依据具体的法律关系和案件情况来判断。 首先,我们要了解几个重要的法律概念。上诉外包通常涉及到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简单来说,就是劳务派遣单位把劳动者派到用工单位工作,劳动者和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却在用工单位干活。在这个关系中,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它和劳动者有劳动关系;用工单位则是实际使用劳动者劳动力的一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意味着,如果在工作过程中,因为用工单位的某些行为导致劳动者权益受损,劳动者在上诉时,是可以把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一起列为上诉对象的。比如,用工单位没有按照规定提供劳动保护条件,致使劳动者受伤,劳动者在维权上诉时,就可以将两者都列入。 然而,如果纠纷主要是和劳务派遣单位有关,像劳务派遣单位没有按时支付工资等情况,且用工单位没有过错,那么上诉时可能就不需要将用工单位列上去。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所以,在决定是否将用工单位列入上诉对象时,关键要看用工单位在纠纷中是否有责任,是否和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如果有证据表明用工单位和纠纷有直接关联,那么将其列上去是合理合法的;反之,则可能不需要。总之,要根据具体情况,结合法律规定来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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