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劳动者提出经济补偿金的要求是否合理?

我在公司工作了一段时间,现在和公司产生了一些矛盾,我觉得公司有些做法不太对,所以想提出经济补偿金的要求,但又不确定这样做合不合理。我想了解在哪些具体情况下,我提出这个要求是能得到法律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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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提出经济补偿金的要求是否合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经济补偿金是在特定情形下,用人单位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的一定金额的补偿费用,目的在于保障劳动者在某些情况下的基本生活和权益。 如果用人单位存在过错,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是合理的。例如,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形(《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相关情形)。在这些情况下,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此外,还有一些用人单位主动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下,用人单位也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比如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依法裁减人员;劳动合同期满,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相关情形)。 而如果是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不存在法定过错情形的,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如果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且是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动议的,用人单位还是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执行,即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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