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以房屋卖了为由不交物业费是否合理?
我把房子卖了,新业主还没入住,物业让我交物业费,我觉得房子都不是我的了,不该我交。但物业说我没交接好,就该我交。我想知道从法律角度讲,我以房子卖了为由不交物业费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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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角度来看,业主以房屋卖了为由不交物业费是否合理,需要分情况来判断。 首先,我们要明确物业费的本质。物业费是用于维持小区公共区域的清洁、安保、设施维护等服务的费用。业主享受了物业服务,就有义务缴纳相应的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这里的“业主”,一般指的是房屋的所有权人。 如果房屋已经完成了产权过户手续,新业主成为了房屋的所有权人,那么从过户完成的那一刻起,新业主就应当承担起缴纳物业费的责任。原业主以房屋已卖为由拒绝缴纳后续的物业费是合理的。因为此时原业主不再是该房屋的产权人,也不再享受该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服务,让其继续承担物业费不符合公平原则。 然而,如果只是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尚未完成产权过户手续,那么在法律意义上,原业主仍然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即使房屋已经实际交付给了新业主使用,原业主也不能以房屋已卖为由拒绝缴纳物业费。因为在产权未变更之前,物业服务合同对原业主依然具有约束力,原业主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物业费。 此外,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如果买卖双方对物业费的缴纳有特别约定,那么应当按照约定来执行。比如,双方约定在某一特定时间点之前的物业费由原业主承担,之后的由新业主承担,那么就按照这个约定办理。所以,业主在房屋买卖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物业费等费用的交接问题,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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