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已卖物业还找我交物业费是否合理?
我把房子卖出去了,可物业还是一直找我交物业费,我觉得这不合理,毕竟房子都不是我的了。但物业说之前的费用没结清就得我交。我想知道从法律角度看,物业这么做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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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角度来讲,房子已经卖出后物业还找原业主交物业费是否合理,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要明白物业费的本质。物业费是业主为了享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各项服务而支付的费用,比如小区的卫生清洁、安保维护、设施设备保养等。一般来说,物业费是按照业主实际享受物业服务的时间段来计算和缴纳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这里的“业主”通常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当房屋完成买卖过户后,新的房屋所有权人就成为了业主,应该承担相应的物业费缴纳义务。 然而,如果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原业主与新业主没有就物业费的结算问题进行明确约定,且原业主在卖房前确实存在未结清的物业费,那么物业有权要求原业主支付这部分费用。因为在欠费期间,原业主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享受了物业服务,理应支付相应费用。 但要是房屋买卖双方已经明确约定由新业主承担全部物业费,并且物业也知晓该约定,那么物业就不应该再找原业主索要费用。此时物业找原业主交物业费就是不合理的,原业主可以凭借与新业主的约定拒绝物业的要求。 所以,当房子已卖物业还找原业主交物业费时,原业主需要先确定是否存在未结清的物业费,以及房屋买卖时关于物业费的约定情况,以此来判断物业的要求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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