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生育津贴和工资都发放了这种情况合理吗?

我休产假期间,单位给我正常发了工资,后来生育津贴也打到我账户上了。我有点疑惑,生育津贴和工资都给我发了,这样符合规定吗?会不会后面要我退还一部分呢?想了解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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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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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和工资能否同时发放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生育津贴的概念。生育津贴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简单来说,就是为了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也就是说,生育津贴本质上是替代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工资收入。 如果女职工所在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生育保险,并且生育津贴的数额高于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那么用人单位通常无需再额外支付工资。因为生育津贴已经足以覆盖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工资收入。此时,如果单位在发放生育津贴的同时又发放了工资,那么多发放的部分,用人单位可能有权要求女职工退还。 然而,如果生育津贴的数额低于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那么用人单位需要补足差额。这种情况下,女职工既领取生育津贴,又领取单位补足的工资差额,是合理合法的。例如,某女职工产假前月工资为8000元,生育津贴按照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为6000元,那么单位就需要再支付2000元的工资差额给该女职工。 如果女职工所在单位未为其缴纳生育保险,那么单位就需要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支付工资。此时,不存在生育津贴的问题,单位发放工资是其应尽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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