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前交了400元伙食费,离职后要一个月才能退,这种做法合理吗?
我入职前交了400元伙食费,今天离职却被告知要一个月后才能退。我担心公司最后不退还或者拖延退还,想知道这种规定是否符合法律要求,有没有什么办法能让公司尽快退还这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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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做法是否合理,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从法律规定角度,我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这里的“以其他名义收取财物”就包含了入职前收取所谓的“伙食费”这种情况。因为这种收费行为本质上可能会限制劳动者的择业自由,也可能被用人单位不当利用。所以,从这个角度讲,用人单位收取这笔伙食费的行为本身就是不合法的,更不应该设置离职后一个月才能退的条件。 其次,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伙食费的支付和退还事宜,且该规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执行。但如果合同约定明显不合理,比如设置过长的退还期限,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那么这种约定也是无效的。 如果遇到这种不合理的情况,劳动者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一是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要求其尽快退还伙食费;二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劳动监察部门有权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三是提起劳动仲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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