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签了放弃就业补助金协议是否有效?


工伤签了放弃就业补助金协议是否有效,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从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一般条件来看。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是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也就是说,签订协议的工伤职工必须是能够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有认知和判断能力的成年人,不存在精神障碍等影响其行为能力的情形。二是意思表示真实。这要求工伤职工签订放弃协议是出于自己真实的意愿,不存在被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导致其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例如,单位不能以不发放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等威胁手段强迫职工签订放弃协议,职工也不能在对自己的工伤权益、就业补助金的性质和数额等存在错误认识的情况下签订协议。三是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放弃就业补助金的协议不能与法律法规中关于工伤待遇保障等强制性规定相冲突,也不能违背社会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其次,结合工伤保险相关规定来看。《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这表明,工伤职工依法享有获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权利。如果工伤职工在清楚知晓自己的权益,并且是在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放弃就业补助金协议,那么该协议通常是有效的。例如,有的工伤职工在工伤后,单位给予了其他方面非常优厚的待遇或补偿,经过充分考虑,职工自愿放弃就业补助金并签订协议,这种情况下协议是有效的。 然而,如果存在一些特殊情形,协议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或可撤销。比如,职工在签订协议时对工伤伤残等级不知情,或者对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数额和意义不了解,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是单位利用优势地位或职工的困境,胁迫职工签订放弃协议等,在这些情况下,职工可以依法申请撤销该协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