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协议第三人赔偿后,还需要进行劳动争议仲裁吗?
我之前因工伤与第三人达成了赔偿协议,但后来发现赔偿好像不太够,和单位在工伤赔偿上又产生了分歧。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下,是不是还能去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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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协议第三人赔偿后,是否还需要进行劳动争议仲裁,需要分情况来看。 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工伤赔偿一事达成了共识,并且赔偿协议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显失公平等可撤销或无效的情形,那么一般无需再次申请劳动仲裁。这是因为双方已经就赔偿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应当按照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 然而,如果劳动者在签订赔偿协议后,发觉自身权益受到损害,例如协议赔偿金额明显低于法定标准、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或者用人单位不按照协议履行赔偿义务,那么劳动者仍旧可以申诉到劳动仲裁部门,要求单位按规定支付相应的待遇。 法律依据方面,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说,当劳动者认为自身权益受损,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无法解决问题时,有权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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