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地工资的最低标准是指到手工资吗?
我在找工作,看到招聘信息说工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来。我不太清楚这个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它是指最后发到我手里的工资吗?还是说有其他的计算方式?我想弄明白,免得之后工资有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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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工资的最低标准并不一定是指到手工资。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最低工资标准的概念。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这里的“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也就是说,只要劳动者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正常工作,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就不能低于这个标准。 从法律依据来看,根据《最低工资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剔除了一些项目之后的工资标准。这些项目包括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到手工资,也就是实际拿到手的工资,是在应发工资的基础上,扣除了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住房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等之后的金额。所以,最低工资标准和到手工资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例如,如果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是每月2000元,这是应发工资的一个下限。假设你所在单位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给你发工资,但是要扣除社保个人缴纳部分200元,那么你的到手工资就会低于2000元,可能只有1800元。 综上所述,当地工资的最低标准通常不是指到手工资,它是一个应发工资的下限标准,在这个基础上,还要根据实际情况扣除一些法定的费用后,才是最终的到手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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