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费是否属于劳动报酬?
我在一家公司上班,经常需要加班,公司给了加班费,但我不太清楚这加班费在法律上算不算劳动报酬。我想了解下,从法律角度来说,加班费到底属不属于劳动报酬呢?这关系到我一些权益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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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是属于劳动报酬的。劳动报酬,简单来讲,就是劳动者为用人单位付出劳动后,从用人单位那里获得的各种形式的回报,它可以是工资、奖金、津贴等。而加班费,是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额外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所应得的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从这条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法律明确将加班费定义为工资报酬的一种形式。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劳动报酬是劳动者付出劳动的对价体现,而加班费是因劳动者额外付出劳动而产生的,所以它当然属于劳动报酬的范畴。 此外,《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中也明确指出,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这六个部分组成。这里的加班加点工资就是我们所说的加班费,进一步证明了加班费属于劳动报酬。 如果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支付加班费,劳动者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比如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等。因为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是其应尽的法定义务,这也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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