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劳动仲裁出的证明算劳动合同吗?

我在一家公司工作,但没和公司签劳动合同,现在发生了劳动纠纷,打算申请劳动仲裁。我想知道劳动仲裁过程中出具的证明能不能等同于劳动合同,具体在哪些情况下可以作为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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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出的证明不算劳动合同,但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作为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重要证据。 首先,要明确劳动合同和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是不同的概念。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它对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诸多方面都有明确约定,是双方劳动关系的一种书面契约。 而劳动仲裁中用于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是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来证实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的材料。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 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比如,银行工资转账记录、社保缴费明细等,这些可以证明用人单位定期向劳动者支付报酬以及为其缴纳社保,从而推断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例如,公司发放的带有员工照片、姓名、职务等信息的工作证,能直观地表明劳动者是该单位的员工。 - 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像入职时填写的应聘登记表,上面有单位的相关信息以及劳动者的个人信息和求职意向等,也可以作为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 - 考勤记录。单位的考勤打卡记录,包括电子打卡记录、纸质签到表等,能证明劳动者按照单位的要求进行出勤工作。 - 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同事的证言可以辅助证明劳动者在该单位工作的事实。 所以,劳动仲裁出的证明虽然不是劳动合同,但在符合上述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作为认定劳动关系存在的有效证据,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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