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抵押是否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我打算用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子去做抵押借款,朋友说不动产抵押必须登记才生效,可我不太确定。我想了解下在法律上,不动产抵押到底是不是以登记作为生效要件呢?登记和不登记会有什么不同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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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不动产抵押的确是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不动产抵押的概念。不动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不动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通俗来讲,就是你把自己的房子、土地等不动产交给别人作为你还钱的保证,但你还可以继续使用这些不动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其中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等不动产。而第四百零二条明确规定,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这就清楚地表明了,不动产抵押登记是抵押权生效的必要条件。 举个例子,如果甲把自己的房子抵押给乙用于借款,但没有去办理抵押登记手续。那么从法律上来说,乙并没有取得该房子的抵押权。一旦甲把房子又抵押给了丙,并且丙办理了抵押登记,那么丙就拥有了合法有效的抵押权。在甲无法偿还债务时,丙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对该房子进行处置来实现自己的债权,而乙因为没有办理登记,无法优先受偿。 不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抵押权不生效,债权人的权益就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所以,为了确保抵押权的合法有效,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进行不动产抵押时,一定要及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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