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一房二卖是否构成销售欺诈?

最近碰到个闹心事,看中一套房付了钱,后来才知道这房居然又卖给别人了。心里特别郁闷,不知道这种一房二卖的行为到底算不算销售欺诈,自己的权益能不能得到保障,具体法律上是怎么界定这种情况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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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并不一定都构成销售欺诈,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从民事欺诈角度来看:如果卖方只是为了获取更高利润,比如房价上涨后想违约多得些钱,但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他人房款的意图,并且有履约能力,产生纠纷后能够全额返还购房款,或主动、积极与购房人协商退还相应房款,这种情况一般属于民事违约,应承担民事违约责任。例如,卖家先与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来房价涨了,卖家又与乙签订合同,但卖家愿意退还甲的购房款并支付违约金,这种就属于民事违约。 从刑事合同诈骗角度来看: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打算交房,使对方履行根本不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单方义务,直接非法占有对方房款,且客观上利用房屋买卖合同这一形式,实施了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比如在收取房款后,无正当理由既不履行合同义务又拒不退款,或携款逃匿,或用于挥霍等致使房款无法返还,就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比如,卖家收了甲的购房款后,将房屋又卖给乙并过户给乙,还把甲的购房款挥霍一空,这种就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 法律依据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己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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